安全生产曝光台|上杭县3家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被处罚
来源:上杭县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5-11-03 【字号:

  案例:

  一、案件背景 2025年8月份,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3家外协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3家企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我局根据有关规定对3家企业分别作出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依据3家企业违反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三、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四、案例评析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有利于提高人员风险防范意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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