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如火如荼举行之际,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尊法、学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现公布一起危化领域“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龙岩某工贸有限公司超量储存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3日,龙岩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龙岩某工贸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电石库现场存放的电石超过设计最大储存量(设计量5吨);该行为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5.3条:“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设计和经营许可要求,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品种、数量”;2.回放2024年4月2日视频监控,发现该公司存在允许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出生产区提货的现象。该行为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9.3条:“应查验提货车辆及驾驶、押运人员的资质,并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应受理出库业务”。
【行政处罚结果】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仓库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作出处人民币7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0.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案例启示】
危险化学品因其特殊性,运输、储存、使用条件非常严格,企业应严格按照设计的仓库储存量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工作应该位于一切管理工作的首位,仓储物资大多是易燃可燃物资,危险性较大。如果不严格管理,就可能发生燃烧或者爆炸事故。因此,加强仓库安全管理,提高安全技术水平,及时发现和消除仓库中不安全的因素,对于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