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3年7月6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某化工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化工公司的外协单位某某建设公司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员工进行高处作业,并发现该化工公司现场监护人没有确认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规定,对上述建设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上述化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19000.00)的行政处罚,对现场监护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4.10(b)规定: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当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b)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案例评析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也容易对其他从业人员以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近年来,国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事故多发频发,其中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场监护人未尽责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两个主要因素,不少企业忽略现场监护人的重要性,本案对现场监护人未履行工作职责实施处罚,有利于提醒企业加强特种作业的安全管理,特别督促现场监护人、审批人、作业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共同落实才能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