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应急规〔2024〕1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现将修订后的《龙岩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管理水平,有效防范顶板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龙岩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矿、掘进、巷道维修等工作,市、县应急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对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顶板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顶板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建立健全顶板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制定顶板管理制度和顶板管理年度计划;矿山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顶板管理、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开采技术条件、采用的工艺技术、矿井服务时间等,建立、健全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应强化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应由矿井技术总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和有关技术人员针对采、掘工作面条件编写《作业规程》,《作业规程》中要明确有关技术参数,确定顶板隐患排查和处理方法,确定顶板支护方式、支护材料、支护密度、支护质量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审批,批准后的《作业规程》应当作为施工依据并严格执行。
第七条 每个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都要制定《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规程》,遇到地质构造破碎带、断层、岩溶溶洞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
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规程》,矿山企业要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作业人员对规程内容完全掌握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采掘作业设备应与采掘方法、采掘工艺相配套,顶板隐患处理工具设备应能满足采掘作业隐患处理的要求。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超过30万吨/年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当采用机械化撬毛作业。
第九条 积极推广光面爆破等先进爆破技术,改进优化爆破工艺、爆破参数,提高爆破后成型效果,改善顶帮壁面平整度,减少和避免顶板悬浮石的产生。
第十条 积极推进支护方式改革,推广应用顶板支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广采掘机械化,坚决淘汰落后的工艺及支护方式。
第十一条 井下作业地点须有足够照明,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电气照明,便于顶板隐患排查和顶板隐患处理作业。爆破后应进行充分通风,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井下空气合格,能见度能满足要求方可进入作业地点。
第三章 采场顶板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一个采矿工作面都要编制《采矿作业规程》,《采矿作业规程》要明确采场结构参数,须确定工作面顶板隐患排查和处理方法、顶板支护形式、支护密度、支架与特殊支架的结构和规格等。
第十三条 应建立采场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人员需要进入的采场作业面的顶板和侧面应保持稳定,矿岩不稳固时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回采作业前应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回采作业。处理浮石时,同一作业面不应进行其他作业,发现冒顶征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征兆,应立即撤离人员并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加强采矿现场的顶板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在施工前和施工中要及时敲帮问顶,及时排除危岩浮石。敲帮问顶时,应有专人观察顶板,由外往里进行操作,且必须根据工作面高度使用规格相符的工具,工作面必须配备足够的长、短工具。配备的撬毛机械设备和撬毛工具应能满足工作面处理顶板作业的需要。
第四章 掘进顶板管理
第十五条 每一个掘进工作面都要编制《掘进作业规程》,《掘进作业规程》要明确巷道形状、断面尺寸,支护形式及其材料、规格、支护,密度,临时支护及其与永久支护的关系,爆破说明书,巷道开口安全措施等。
第十六条 井巷工程穿过软岩、流砂、淤泥、砂砾、破碎带、老窿、溶洞或较大含水层等不良地层时,施工前应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 掘进爆破后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入作业。
第十八条 巷道应按设计要求采取支护。巷道支护形式应依据围岩结构、岩体质量、巷道断面尺寸等因素确定。支护材料性能和支护质量应达到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时应进行支护;在松软或流砂地层中掘进时应在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进行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
第二十条 井巷施工设计中应规定井巷支护方法和支护工作面间的距离;中途停止掘进时应及时进行临时支护至工作面。
第二十一条 不应用木材或者其他可燃材料作永久支护。
第五章 井巷维修顶板管理
第二十二条 应对井巷进行定期检查。作为安全出口或者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1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非应急抢救等特殊情况,不得夜班井巷维修作业。
第二十四条 井巷维修应有经矿山企业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加强人员培训,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第二十五条 井巷维修和更换支护时,必须随时检查顶、帮及支护情况,先做好临时支护。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护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内作业时,作业地点不应有非作业人员。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严禁分段整修,边掘边修,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内。
第二十六条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矿山顶板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应将顶板管理工作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督促企业落实顶板管理各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市、县应急管理局发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未履行顶板管理职责的,应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企业未按规定落实顶板管理各项措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