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烟花爆竹经营别越界!新罗区两起违规案例警示
来源:新罗区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6-01-15 【字号:

  案件背景

  案例1:2025年1月14日,市、区应急管理局联合对新罗区某香烛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核定储量(190箱),经现场统计,共计超量存放烟花爆竹737箱,新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9万元。

  案例2:2025年9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对某配送中心进行检查,发现其现场存放有烟花爆竹进行销售。经核实该店铺经营者虽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但该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新罗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1000元。

  违法依据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处罚依据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案例评析新罗区应急管理局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其经营、储存环节的安全规范不容逾越。在此郑重告诫全体烟花爆竹经营从业者,务必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守许可范围、规范储存数量、严禁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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