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5年9月26日长汀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调查核实,发现长汀县某食杂店内摆放烟花爆竹16箱,且该店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属于擅自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1000元。
违法依据
该店铺违反了以下规定: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89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裁量阶次A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符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案例评析
烟花爆竹经营实行许可制,无证经营属违法行为。此类行为易因产品质量、存储条件不达标引发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行政处罚合法必要,既警示经营者守法,也提醒公众选择有许可证的正规渠道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