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曝光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法
来源:上杭县应急管理局  日期:2026-01-12 【字号:

  案例1:2025年9月30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对某食杂店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因该店铺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1000元。 

  案例2:2025年11月5日上午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杭县古田镇某烟花爆竹店进行日常检查,在店内发部分烟花爆竹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因该店铺销售非法渠道产品,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属于非法经营行为,依法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00元。

  违法依据

  以上2家企业违反了以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进出口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批发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处罚依据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案例评析

  春节临近,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经许可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都属违法。烟花爆竹作为燃烧爆炸物品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一些强氧化剂、爆炸物、化学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通通都有高危属性,都易燃易爆,一旦某一个环节某一个方面出现了一些漏管、失控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收藏】 【打印】 【关闭